PDA

查看完整版本 : 狼師緩刑 檢批法官選擇性失明


真相丰采
2010-05-29, 07:09
<table class="picture"><tbody><tr><td>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may/29/images/79.jpg (http://iservice.libertytimes.com.tw/IService3/newspic.php?pic=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may/29/images/bigPic/79.jpg)</td></tr><tr><td style="padding: 5px 0pt;">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陳怡龍在上 訴書中,痛批法官「選擇性失明」。(記者傅潮標攝)</td></tr></tbody></table>〔記者傅潮標/綜合報導〕郭姓狼師兩度與 小六女學生發生性關係,事後以50萬元和解,苗栗地院昨天判他有期徒刑2年,但宣告緩刑5年;苗栗檢方對法官宣告緩刑覺得太離譜,決定上訴,檢察官陳怡龍 痛批法官「選擇性失明」,只聽信郭某片面之詞,他已有未婚妻,後來還結婚,怎會與女學生真心交往?


相較於苗栗地院法官的判決,美國對於老師 與未成年學生的畸戀性行為則判決很重,最著名的案例是美國女老師瑪莉與12歲小六男學生爆發不倫戀,並為男方陸續產下兩女,但她也被控強暴兒童、入獄服刑 7年,出獄後和已成年的男學生完婚。


苗栗地院判決書指出,31歲的郭姓男子,98年在苗栗縣某國小擔任社團指導老師,98年5月24日上 午,郭某先在他住處,和當時就讀小六的女學生性交,送她回家途中,又帶她到汽車旅館開房間;事後因女學生告訴同學,被其他老師得知後,事情才曝光。


承 審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明宣告緩刑的理由,認為從被害人的供述,及她與郭某的即時通內容,可知女學生對郭某存有男女情愫,郭某也非常自責,事後已支付50萬元 和解金,法院量刑時,應同理考量被害人的心理感受。


法官認為,就法論法,固然可讓郭某入監服刑,但「我不殺伯仁,伯仁卻因我而死」的想法, 會緊緊籠罩被害人;女學生尚未成年,如此心理負擔恐對她的心理健康有負面影響。如果剝奪郭某的自由,又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,怎能算是周詳妥適的判決?


對 此,檢察官陳怡龍表示,刑法與幼女性交罪明文規定,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,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他無法接受法院宣告郭某緩刑,將在上訴書中載 明法官是「選擇性失明」。


陳怡龍認為,司法實務上,與幼女性交罪確實有「兩小無猜」的考量,但前提必須是被告與被害人的「年紀相差不多」, 且兩人真心交往,才會認為情輕法重,酌減刑期。但郭某早有未婚妻,且在案發後半年結婚,顯見他並非與女學生真心交往,只是利用老師身分誘騙上床,法官忽略 這部分,只採信郭某所言真心與被害人交往的辯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