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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完整版本 : 台灣腦殘法官判例總整理


真相丰采
2009-12-19, 11:44
第一件 作者 helsman (我要當個潛力股!!!) 看板 sex 標題 [新聞] 2度姦屍還烹屍 有愛意?逃一死 時間 Wed Apr 16 08:45:06 2008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416/2/xdj1.html 更新日期:2008/04/16 07:10 記者黃瑞典新竹市報導 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任姓女子後,兩度姦屍還燙屍、煮屍意圖分屍,被求處死刑;法 院審理時他翻供,辯稱愛慕任女潛入偷窺被發現才行凶,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,確對任女 有愛慕之意,非為劫財,改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。 合議庭法官並認為,雖然任女的女兒哭訴「母親慘死後生活全走樣,至今無法獨自入睡, 內心恐懼無法平復」,楊忠平罪大惡極,理應處以極刑;但他當庭向任的女兒鞠躬致歉, 並願坦承一切,已見悔意。 任姓女子去年八月廿二日被發現遭人勒死後姦屍,凶手為毀屍滅跡,姦屍後曾意圖用刀及 煮燙方式分屍。警方事後逮捕與任女住同棟公寓的楊忠平(廿九歲),他坦承潛入行竊被 任女發現,由偷轉強盜殺害對方後,姦屍、燙屍、煮屍。 檢方將楊忠平依強盜殺人等罪求處死刑,但楊在審理時,改口稱是為偷窺才潛入任女房間 ,被任女發現後,因任女一再呼救,情急下將任女勒死。後因見任女屍體僅著上衣、短褲 ,色心大起,清洗屍體後兩度姦屍,為毀屍滅跡,再用刀切割任女手肘、手腕、手掌不成 ,才把任女的手放入鍋內燒煮,並取走任女皮包、鑰匙等物故佈疑陣。 合議庭判決指出,楊與任女住同棟公寓,如為劫財大可選她不在時;調閱楊的通聯紀錄, 楊確實常打電話給任女,且楊在殺害任女後,仍起慾念對她姦屍,足證他對任女存有愛慕 之意,楊在檢警調查時的自白,是為掩飾偷窺誤導偵辦方向,應可認定。 合議庭根據楊犯後態度斟酌再三,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,因此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, 汙辱、損壞屍體等,分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,合併執行無期徒刑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4.199.65.67 推 alkahest:翻供內容感覺只是想要減刑 04/16 08:47 推 jhtnhk:是不是該把法官煮了,五樓 04/16 08:48 → gfneo:如果是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,那就比死刑還殘了,可惜...可惜呀 04/16 08:54 推 onepiecelufu:把五樓煮了好了.. 04/16 08:57 → broken543:不夠熱啊 煽大力一點 04/16 09:06 推 oreoctrl:5樓等很久了 04/16 09:19 → laDsaikyo:為什麼殺了再姦還不用死刑? 因為愛! 04/16 09:19 推 missile:法官可以去死了 如果被姦殺的煞自己的老婆呢? 04/16 09:26 推 zephyr0093:很快就要變20年=>假釋10年了 04/16 09:27 推 kevin111111:法官腦筋有問題! 04/16 09:45 推 sunnysky7:強盜殺人→死刑 強盜殺人姦屍→無期 04/16 09:46 推 shmboy:大概關個幾年就出來吧!!法官該醒醒了!! 04/16 09:47 → vlvl:又無期徒刑...現在殺人都不會死了~還有我們納稅人養一輩子.. 04/16 10:17 推 eric999999:法官全家女眷都該被姦殺 法官:嗯有愛意 好 免死 科科 04/16 10:33 推 classcat2:有愛意也罪該一死!!殺人~死 強姦*2~死*2 煮屍~死!!! 04/16 10:56 推 LOVEBLUELA:法官全家女眷都該被姦殺 法官:嗯有愛意 好 免死 科科 04/16 11:11 噓 skywhoking:現在的法官每個腦袋都好像少根莖... 04/16 11:11 → marjan: 陰 04/16 11:19 噓 motai:又一個腦殘法官 請依個人去[愛]她的老婆女兒也許會清醒點 04/16 13:33 推 uenbin:唉~又是一種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的理論!!! 04/16 13:48 → uenbin:真想吐這法官口水!!! 04/16 13:50 推 tempter999:吐這法官口水!!! 04/16 13:54 → moonshade:我要說,法官女兒被殺的話,他不能審該庭...利益迴避 04/16 16:09 → moonshade:每個法官都當自己是被害人家屬的話,沒罪的也會被定罪 04/16 16:10 推 Galm:公務人員真是好混...拿錢養這些官 04/16 17:59 (第二件) 作者 weshiao (微笑的柚子大飛飛) 看板 sex 標題 [新聞] 國一女生遭性侵 二審認定自願 時間 Fri Apr 18 11:50:51 2008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林倖妃台北報導 一名國一女生在校園中遭男同學以刀挾持, 多次性侵並以異物插入私處,被警方救出時幾乎全身是傷。 但法院二審認定是女生自願,改判「不受理」。 律師賴芳玉抨擊,交互詰問制度實施後,性侵害案常被犧牲, 更因法官不受監督,導致重罪被輕判,甚至無罪。 賴芳玉指出,交互詰問制度加重檢察官業務負擔,很多人採證從嚴, 性侵害因屬密室犯案,證據更難蒐集確認,很多被害人常被犧牲。 尤其性侵害被害人從警察局、地檢署到法院一路傳訊, 很多人因受不了反覆折磨,從挫折、失望、最後放棄收場。 擔任上述受害國中女生辯護律師的賴芳玉說,受害者當時讀國一, 因長相清秀,遭同校男同學盯上,持刀從校園內挾持出去, 一路由北部逃亡到南部,並對她多次性侵,還以異物插入私處。 最後因加害者實在沒錢,挾持受害女生到同學家借錢, 同學母親機警報案,經警方圍捕才救出女生。 驗傷發現,受害者幾乎全身是傷,手腳、頸部都有挾持刀痕,私處也受到傷害。 當時女生的親人和對方家長就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合誘罪部分和解, 但性侵害的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起訴。 一審法院判決五年六個月,被告不服上訴,不料二審竟然以女生為「自願」, 而合誘罪部分又已和解,因此裁處不受理,加害人等於視同「無罪」。 對於判決,賴芳玉直呼「不可思議」,受害女生至今仍無法回到學校就學, 「一輩子就這樣毀了。」反而是加害的男生回到正常生活並繼續讀書, 顯示現行司法制度根本無法保護受害者。 尤其實施交互詰問後,大多數檢察官的起訴率降低許多, 以減低業務量,很多性侵案也因此被犧牲。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418/4/xi0q.html -- 人心是一種極端複雜的東西啊... 所以 人類才能創造了那麼多偉大的事物 也做出了更多的無聊事與蠢事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61.64.85.192 → celephone:蝦餃!!! 04/18 11:51 → jhtnhk:這個人渣的圖呢 我叫小弟去砍死他 04/18 11:55 → johnsonmika:好爛的判決喔,真機八!! 04/18 11:55 推 kimkim:偷偷推賴芳玉律師很有氣質很正喔 04/18 11:57 推 iamgyfan:自願是幹三小 04/18 11:58 推 cawayigainax:這法官真渣 04/18 11:59 推 loner0814:去和解就是一種錯誤 04/18 12:03 推 savior1029:這法官會不會太靠邊走呀~ 04/18 12:04 → optimisticss:在臺灣到底還有多少這樣的法官呢 唉 04/18 12:22 推 goldbarg:...無言判決...如果是自願?難道不構成性侵未成年少女嗎?? 04/18 12:26 → goldbarg:法官腦袋裝屎喔?? 04/18 12:27 → ponlie:國一算誘拐 又算脅迫 法官是陳大人嗎 04/18 12:31 推 wiobpn:爛判決~ 04/18 12:38 推 Aold:有時候還真想發動網路上把犯人照片公佈出來 04/18 12:38 推 deathwomen:我認為記者可能有些亂寫 04/18 12:40 → deathwomen:首先受害者讀國一,就算是自願,也一定有罪 04/18 12:40 → deathwomen:怎麼可能不受理 04/18 12:40 → deathwomen:就刑法第227條來說,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 04/18 12:42 推 jesil:我也跟樓上想到一樣的 除非超齡學生... 04/18 12:42 → deathwomen: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04/18 12:43 → deathwomen:就算法官真的腦殘,也不可能作這種讓自己名譽受損的事 04/18 12:43 → jesil:國中是義務教育也不可能超齡 04/18 12:43 → marjan:拿槍去搶銀行 他們把錢拿出來 也是自願的 所以不受理... 04/18 12:42 推 mrqbaby:通常一、二審都是年輕法官...都沒什麼社會經驗+同情心 04/18 12:44 推 ichch:四樓的圖咧? 04/18 12:44 → deathwomen:我想要討論至少得把判決書拿書來吧? 04/18 12:44 推 broken543:他媽的16歲以下最好這樣判啦 04/18 12:44 → deathwomen:拿出來 (阿怎麼台灣國語) 04/18 12:45 推 jesil:年輕法官才有同情心吧 老了就跟社會脫節 不食人間煙火 04/18 12:45 推 lee1126:這太碁了啦... 04/18 12:46 → ichch:對了 賴律師在本案的身分是?? 因為不是應該是檢察官原告嗎? 04/18 12:46 推 DREAMER11:可真厲害!!自願被拿刀挾持~ 04/18 12:52 推 toby0539:誰叫雙方家屬要私下和解... 04/18 13:00 推 zxlar:性侵明明是公訴罪 就算誘拐和解 強制性侵也一定有罪 法官腦 04/18 13:08 → zxlar:袋裝屎阿 承認就有罪 無此事實無罪就這麼簡單 何來的自願無 04/18 13:09 → zxlar:罪 更何況當時未成年像death大講的 一定要開庭審判 04/18 13:10 推 andy76222:靠~這法官八成有收錢... 04/18 13:27 推 archon:司法制度... 04/18 13:40 推 tlys:這算是變相鼓勵犯罪吧......爛法官 04/18 13:43 推 deathwomen:我是說...我不太相信記者的話,法官的部分我不予置評 04/18 13:58 推 audrey94:法官是活在象牙塔嗎,到底有沒有出過社會阿= = 04/18 14:06 → parm:法官也自願肛肛好嗎... 04/18 14:35 推 Minikin:怎麼又是和誘??基本上看來就有問題阿 04/18 15:17 推 TKWdEmoN:這法官真是害人不淺...畜生 04/18 15:19 推 callmehowger:一定有收錢吧....馬的真是畜生 04/18 15:22 推 bbskiller:法官收了三千兩銀票吧 04/18 15:44 推 jeff1977:若是被害人是法官的女兒 判決就一定不是這樣了 04/18 16:14 推 marcodohan:性侵直接判死刑就好了,省麻煩 04/18 16:40 推 Kensirius:同意樓上 畜牲沒什麼好同情的 04/18 17:41 推 forme:錢收很多嗎? 04/18 17:52 推 kenlee76720:這個案子沒有包龍星看來是很難有個公道了... 04/18 18:05 → toby0539:今有國一女生遭性侵一案 被發還重審 三司會審 04/18 18:06 推 momo617:蝦米世界啊! 04/18 18:17 → heath119:阿哈.山西布政的五千兩在她房裡呀 04/18 18:43 (第三件) <非強制猥褻<偷摸女生下體2秒 法院不受理 自由 更新日期:2008/04/25 09:29 〔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〕「偷」摸女生下體,非「強制」行為,法院不受理公訴? 廁所下方空隙偷襲 彰化地檢署日前提起一宗妨害性自主公訴案,被告在速食店廁所利用隔間下方空隙,伸手到隔壁間偷摸女學生的下體,但法院認為此舉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,案件 屬於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中「強制觸摸罪」,因此,不受理公訴罪,檢方24日提出上訴。 地院判決指出,去年12月間,32歲的劉姓男子躲進員林鎮中山路一家速食店的女生廁所,並利用廁所隔間下方空隙達10公分、且為蹲式馬桶的設計,趴在地 上,伸手偷摸隔壁間一名正在如廁中女學生的下體,女學生尖叫、奪門而出後,劉嫌隨後被一群見義勇為的高中生逮捕,檢方偵辦後,依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 褻罪嫌提起公訴。 院方指未產生強制力 法院偵辦後,認為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加害者施以「強制」行為,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;但根據該案,加害人伸手觸摸女學生下體僅約1、2秒的時間, 女學生一尖叫,被告立即縮手,其行為未產生強制力,時間相當短促,在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,行為已終止,因此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「強制觸摸罪」。 認定性騷強制觸摸罪 法官判決指出,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係告訴乃論罪,被害女學生已與被告和解,並撤回此部分告訴,至於妨害性自主公訴部分,因不構成要件,因此不受理此 公訴。 對此,檢方不服,提出上訴指出,被害女學生遭偷摸的「同時」已有反應並尖叫,被告的行為並非完全處於「趁人不備」下產生的無強制力行為,法院判決尚不恰 當,依法提出上訴。 (第四件) 舌吻5秒快閃 繼父不算猥褻 聯合 更新日期:2008/06/27 07:40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前妻十三歲的女兒同床共眠時,趁少女不備抱住「舌吻」,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;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,舌吻時間約五秒「非常短 暫」,少女還來不及抗拒就結束,不構成強制猥褻,判決無罪。 檢察官不服上訴,指少女被舌吻時,曾極力推開對方。這一抗拒動作,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;法官認為廖男親吻少女僅約五秒,時間短到少女尚未感 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,進而判決廖無罪,顯有違失。 判決指出,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(四十七歲)離婚多年;去年九月,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,平常三人同睡一床。有一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,廖男先進房 睡,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,和廖背對背而睡。 少女開庭時說,睡夢中,廖突然將她的肩硬轉過來,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,她叫了一聲「你要做什麼?」將廖推開,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。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 事,母親隨即報警。 廖姓男子否認舌吻少女,辯稱因前妻還未回家,他見少女一直哭,為安慰對方親了她臉頰,但廖的說法未通過測謊。 法官詢問少女,廖姓男子抱住她時,有沒有抗拒?少女說,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,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,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,來不及反應,直到廖將舌 頭伸進她嘴巴「才將他推開」。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,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「需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」等強制手段猥褻,才能論罪,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,在極短暫時間內,少女尚未 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。 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「突襲性的騷擾行為」為性騷擾,不構成強制猥褻罪,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,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。 檢察官認為,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,就是處於「不能抗拒」的情形,且少女有推開動作,表示已違背她意願;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,是 明確的猥褻行為。 ========= 第五件 作者 taristocrat (francois) 看板 sex 標題 [新聞] 控型男性侵不成 女崩潰 時間 Thu Jul 24 07:20:33 2008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控型男性侵不成 女崩潰 2008年07月24日蘋果日報【賴心瑩、蔣永佑╱台北報導】曾參加電視「網路美型男 」單元的呂宗恩,被控迷姦陳姓女網友還強拍裸照案,呂一審被判刑三年半但高院 卻改判無罪。陳女不滿向檢方聲請上訴,卻被檢察官以沒必要拒絕,呂因而無罪定讞。 陳女激動說:「檢察官不是應站在被害人這邊嗎?為什麼反去幫被告呢?」 一審判刑三年半 呂宗恩(二十六歲)曾參與多個綜藝節目錄影還拍過平面廣告,活躍於交友網站。 前年九月陳女指控呂酒後性侵她並強拍裸照,一審呂判刑三年半。 但今年五月,高院以證據不足改判呂無罪。陳女獲悉在六月兩度要高檢署代提上訴 但今年五月,高院以證據不足改判呂無罪。陳女獲悉在六月兩度要高檢署代提上訴 ,但過上訴期間後,陳女才接獲高檢署函文表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,無理由上訴, 呂無罪定讞。 陳女氣憤說:「我真的很崩潰,鼓起好大勇氣才提告,結果卻是這樣。」陳女律師 林玉芬也說,被害人是案件當事人卻無法自己上訴,上訴制度有必要檢討。但 高檢署表示:「所有案件要上訴到三審本來就有難度,檢察官依職權決定是否上訴 並無違誤。」 http://kuso.cc/3EFi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8.232.144.194 第六件 作者 weshiao (微笑的柚子大飛飛) 看板 sex 標題 [新聞] 性侵疑雲》女應徵墜樓 經理無罪 時間 Sun Dec 7 10:27:32 2008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記者白錫鏗/台中市報導 台中市某化妝品公司業務經理江姓男子,被控在六年前意圖猥褻前來應徵的羅姓女子, 羅女為保住貞操跳樓死亡,一審判他十二年,家屬要求「一命賠一命」, 未料二審及更一審認為她未求救,且查無遭性侵跡象,判江無罪。 羅女的父親對判決不服,強調女兒不可能自殺, 更不可能在應徵場所跳樓,法醫高大成也曾證稱自殺的人會直接墜樓, 不會用手去撐地,但羅女有求生意志,用手腳撐地。 羅父並稱江的背部、手部、鼠蹊部有抓痕, 也未通過測謊,將向監察院陳情,並請檢察官上訴。 在更一審中,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本案欠缺積極證據,強制猥褻致人於死罪的成立, 前提是須有猥褻行為,但羅女的衣物未遭撕裂、身體也未遭受攻擊痕跡, 血液、尿液中無任何藥物、毒物反應,現場也無破壞、打鬥痕跡。 法醫解剖報告,羅女下體無明顯外傷,未遭受外力侵入, 無法證明江有對被害人強制性交、猥褻情事,合議庭判決他無罪。 一審合議庭查出羅女墜樓時還攜皮包,顯然情況急迫; 而墜樓後左上臂、左大腿骨折,在墜地前有支撐動作,與一般求死自殺的人不同; 江測謊未過,判決江嫌十二年,想不到更一審竟出現大逆轉。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1207/2/1aqma.html -- 人心是一種極端複雜的東西啊... 所以 人類才能創造了那麼多偉大的事物 也做出了更多的無聊事與蠢事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2.127.99.11 → nx3326:果然是呆丸阿 12/07 10:29 → j589745:起訴選的罪名不夠恰當 就沒辦法定罪.... 12/07 10:30 推 purpleye:這個二審在想甚麼...!!!??? 12/07 10:32 → KTA0619:起訴的檢察官要負很大的責任我想 12/07 10:35 推 m0: 私法已屎 12/07 10:35 → KTA0619:法律上對很多事件的定義 有很多隨人解釋的模糊空間 12/07 10:37 推 LGHa:為保住貞操跳樓死亡,當然下體無傷, 抓痕又是怎樣? 司法... 12/07 10:38 推 jack7014:其實也沒說錯 就算不是自殺 沒證據也很難判他這個罪 12/07 10:45 推 PCgay:重點是沒有證據~ 12/07 10:48 → jack7014:希望能有其他逼死人的證據讓害人的兇手定罪 12/07 10:48 → smalljonice:幹..呆萬的司法變濕法了 12/07 11:01 推 henry12:這也太誇張了吧... 12/07 11:11 推 littlecut:幹 重點是也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說明他有罪吧 12/07 11:29 推 daniowhat:讓他幹一幹還可以告翻他..現在人死了死無對證... 12/07 11:47 推 sy031653:台灣法院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,法官引用條文不一 12/07 11:47 推 kolling:哪麼麻煩幹麼?? 就算有罪 最後也不會槍決啊 不是要一命 12/07 12:16 → kolling:賠一命?? 哪應該是找殺手比較快吧 12/07 12:17 推 mingchaio:如果他真的只是想要逃,從12樓跳下去為什麼不可以有求生 12/07 12:22 → mingchaio:意志,台灣襙你X的司法,經理的厚台一定很硬 12/07 12:23 → mingchaio:法醫高大成是吧,查查看那個王八蛋搞什麼案子 12/07 12:25 推 VVax:太扯了 找一下以前的判決吧 12/07 12:29 推 cosy:二審的法官是誰 12/07 12:42